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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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监审字〔2005〕12号
院属各单位: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精神和干部考核工作需要,并结合我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我院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公告制度。现将《中国科学院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印发給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科学院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四日
中国科学院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和全面了解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和工作实绩,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督促领导干部全面履行职责,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落实“依法办院、以德兴院”方略的需要;是促进领导班子建设,增强所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需要;是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把审计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促进被审计单位积极落实审计意见,促进整改的需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项目实施后,根据审定的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所反映的主要内容;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向被审计单位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成果。
第四条 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要求事实内容清楚,数据真实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保守秘密原则。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相关性原则。力求重点突出,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不相关的经济责任不公告;与审计事项不相关的事项不公告;证据不充分的不公告;对一般性问题不公告。
公告既要如实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相关业绩,又要揭示其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应采取审计结果在分院、研究所领导班子换届考核大会上公告的方式,也可同时采用在被审计单位局域网上公告,在被审计单位开辟专栏公告等其它方式。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的重点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经制度的情况;
(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有无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情况;
(五)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完成情况;
(六)审计评价和审计处理;
(七)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实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应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一)监审局实施审计结果公告,应经主管院领导或局长批准;
(二)分院实施审计结果公告,应经分院主管领导批准;
(三)未经批准擅自发表审计意见,进行审计结果公告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形成的有关材料,应按有关规定归档。
第九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院安排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其他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监察审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ΟΟ五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