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技期刊出版和经济业务管理需要遵循的规章制度有哪些?
科技期刊出版方面需遵守的法规和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2月修订);
2.《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17年12月修订);
3.《中国科学院科技期刊工作管理办法》(科发传播字〔2020〕64号);
4.《关于严格执行期刊三审制和三校一读制度保证出版质量的通知》(2001年);
5.《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2006年);
6.《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新闻出版署〔93〕801号)。
科技期刊经济业务管理方面,包括物资采购,委托业务,会议,差旅,劳务费等内控管理,遵守相关财经制度。
二、科技期刊的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的关系?
出版单位在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下负责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保证科技期刊的编辑、出版、印刷、发行工作的正常进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与出版单位之间必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能是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
期刊的所有权和管理信息应该在期刊的网站上明确说明。如果期刊隶属于某个协会、机构或赞助商,应提供其网站的链接(如果有)。
制度依据:
1.《中国科学院科技期刊工作管理办法》(科发传播字〔2020〕64号)第八条。
2.《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新闻出版署〔93〕801号)第六条。
3. 2022年《学术出版透明与最佳行为准则》。
三、科技期刊的出版单位负有什么职责?
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
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期刊社法人和编辑部主任,对科技期刊的政治方向、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印制质量和日常管理工作等承担直接责任。
制度依据:
1.《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六条。
2.《中国科学院科技期刊工作管理办法》(科发传播字〔2020〕64号)第八条。
四、 科技期刊的主办单位负什么职责?
主办单位是出版单位的领导部门,对期刊管理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履行《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各项职责。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每年至少组织召开1次本单位科技期刊工作专题会议,分析研判科技期刊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到位;主办单位分管科技期刊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
制度依据:
1.《中国科学院科技期刊工作管理办法》(科发传播字〔2020〕64号)第九条。
2.《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新闻出版署〔93〕801号)第八条。
五、期刊的出版时间有什么要求?
期刊的出版频率应清楚说明,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期刊必须遵守其出版计划。
制度依据:
2022年《学术出版透明与最佳行为准则》。
六、中国科学院科技期刊的主管单位是哪个部门?负有什么职责?
科学传播局是中国科学院科技期刊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依法依规建立科技期刊管理体系,负责科技期刊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对科技期刊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履行监督、审批、检查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其中包括审核批准出版单位的重大宣传、报道或选题计划,批准有重要影响的稿件的出版或发表;决定出版单位或出版物停办或变更,并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等。
制度依据:
1.《中国科学院科技期刊工作管理办法》(科发传播字〔2020〕64号)第十条。
2.《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新闻出版署〔93〕801号)第九条。
七、我院科技期刊的专项资助经费主要有哪些?
1.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包括领军期刊、重点期刊、梯队期刊、高起点新刊、集群化试点、选育高水平办刊人才等子项目。
相关办法:《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中国科协财政项目管理办法》。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学术期刊项目。
相关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学术期刊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3.中国科学院期刊出版领域优秀人才专项经费。
相关办法:《中国科学院期刊出版领域引进优秀人才计划管理办法》。
4.中国科学院科学出版基金。
制度依据:中国科学院科学出版基金科技期刊择优支持实施细则(科发传播字〔2014〕9号)。
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学术期刊专项基金的支出范围?
学术期刊专项基金主要用于与提高期刊学术水平和整体质量直接有关的组稿、编辑、出版及发行等方面的支出;也可用于面向编辑人员的业务培训、研讨会、座谈会和与国内、外学术期刊同行的合作交流等。
制度依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学术期刊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九、“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
专项资金须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预算内容执行,用于实施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的相关支出。支出内容包括:
1.建设高水平的编委队伍和审稿人队伍。
2.建设高水平的期刊编辑、出版、运营和营销人才队伍。
3.参加或举办国际、国内相关学术会议、交流、培训等活动。
4.组约高水平稿源。
5.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规范管理制度。
6.期刊国际国内宣传、推广。
7.采用先进的编辑出版系统,缩短出版周期。
8.其他有利于世界一流科技期刊建设方向的支出。
制度依据:
“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和任务书样表。
十、“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专项经费不得列支内容?
1.应纳入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各项支出;
2.应纳入其他有关专项资金开支的各项支出;
3.应纳入基本建设的支出;
4.项目承担单位在职人员工资、福利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5.各种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6.非法收费和摊派支出;
7.偿还债务,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8.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9.相关奖励费用、固定资产支出、税费、管理费等;
10.国家财政财务规定不能列支的其他费用;
11.除上述外其他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
制度依据:
“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和任务书样表。
十一、期刊的主要经营收入和主要业务支出有哪些?
期刊的经营收入包括收取版面费或论文处理费等、广告收入、新媒体收入、发行收入及其他收入。期刊收入来源还包括上级主管主办单位的经费资助。
期刊的业务支出主要包括纸张印刷费用、人员工资费用、稿酬、员工培训经费、新媒体运营、网站及稿件采编系统使用或运维经费、排版编辑校对人员劳务费、宣传经费及其他支出。
制度依据:
2022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1年度期刊核验工作的通知》(国新出发电〔2022〕13号)。
十二、期刊出版业务管理情况的审计关注重点?
对期刊出版业务的内部审计,可关注《年度期刊核验表》填写内容、年度审读内容,重点关注期刊出版运行情况、出版导向情况、出版质量情况、主管主办单位责任落实情况、期刊及从业人员遵守守纪情况、期刊融合发展情况等。
制度依据: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2006年)。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1年度期刊核验工作的通知》(国新出发电〔2022〕13号)。
十三、期刊版面费或论文处理费收入审计获取资料和检查重点?
1. 获取的资料
(1)期刊收费模式和收费标准:对于开放获取期刊(OA期刊),通常收取稿件处理费;对非开放获取期刊,通常收取文章版面费。
(2)期刊刊发广告的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收费标准。
(3)期刊主办单位与国内外出版商签订的收费管理、分配相关合同/协议。
(4)审计范围内期刊出版文章列表(台账)和收费记录、刊发广告台账和收费记录等。
(5)相关财务凭证。
2. 审计检查方法和关注重点
通过查阅资料、统计比较和询问等方法,分析实际收取费用与应收费用是否一致,如有差异,深入了解差异原因。必要时函证应收款项情况。 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坐收坐支、收入不及时入账或设立“小金库”等情况。
十四、期刊出版发行收入审计获取资料和检查重点?
1. 获取的资料
(1)出版发行收费模式和收费标准,主要包括期刊发行费和数字出版收入。
(2)期刊编辑部门与国内外发行商、数字化资源营销公司签订的关于出版发行业务、收益分配等相关的合作协议。
(3)期刊出版发行业务台账。
(4)期刊出版发行收费凭证。
2. 审计检查方法和关注重点
通过查阅资料、统计比较和询问等方法,分析实际收取费用与应收费用是否一致,如有差异,深入了解差异原因。必要时函证应收款项情况。 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坐收坐支、收入不及时入账或设立“小金库”等情况。
十五、期刊经费支出管理的审计关注重点?
期刊经费支出包括物资采购、委托业务、劳务费、印刷费、会议费、差旅费等,依据相关财经制度开展审计。
对劳务费,对应劳务费发放台账、发放标准、发放方式、劳务内容等,关注是否存在虚报冒领、二次分配的情况;
对委托业务(印刷、编校出版等),检查委托业务合同/协议执行情况、费用结算明细等,关注是否存在虚列支出等情况;
对会议费、差旅费等,关注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列支等情况。
一、事业单位收到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应当在何时确认收入?
问:政府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收到的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应当在何时确认收入?事业单位为科研项目提供配套经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事业单位收到科研项目课题经费时,按收到的资金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事业预算收入”科目。单位按照科研合同完成进度确认收入时,在财务会计下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预算会计不作处理。单位确定合同完成进度,应根据业务实质,选择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已经完成的时间占合同期限的比例、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等方法。
事业单位为科研项目提供的配套经费,在单位内部批准立项并建立独立的课题账号后,单位预算管理部门在预算额度内划转课题预算,以保证项目执行过程中单独核算与实时监控,财务部门不确认收入。
二、事业单位收到的项目经费,部分需转拨其他单位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问:某科学事业单位作为牵头单位承担国家科技专项项目,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收到相关部门(非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项目经费,其中部分经费需转拨给其他单位,该单位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关于科学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3号),如果其他单位属于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中明确注明的合作单位,牵头单位收到付款方拨付的款项时,在财务会计下,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事业预算收入”科目。按照合同规定将合作项目款转拨合作单位时,在财务会计下,按照实际转拨的金额,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事业预算收入”科目[转拨当年收到的合作项目款]或“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转拨以前年度收到的合作项目款],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如果其他单位不属于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中明确注明的合作单位,牵头单位转拨给其他单位的款项应当按照向其他单位购买商品或服务进行会计处理。在财务会计下,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在预算会计下,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事业预算收入”科目。单位向其他单位支付款项时,按照支付的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业务活动费用”、“预付账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预算会计下,按照支付的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三、事业单位收到下年度启动项目的首期合同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问:某事业单位在本年12月与企业签订一项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该项目于下年度1月启动,且该合同相关收入已纳入该单位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本年末,该单位按合同约定收到企业支付的首期合同款,已存入该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对于该笔款项,该单位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财会〔2019〕13号)规定,对于应当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的暂收款项,事业单位在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本年度不做预算会计处理。待下一年,财务会计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完成进度分期确认相关收入,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按照暂收款项的金额一次性确认相关收入,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有关预算收入科目。
四、如何提取和使用非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
一、案例材料
甲单位为科学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为开展科学研究,科研项目经费渠道主要包括科技部拨款,以及科研合作单位拨入的项目经费。根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项目经费中包括按一定比例核定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为规范项目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等工作,科技处和财务处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制定了《甲单位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管理办法》,规定应按项目预算提取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于无法在项目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2021 年,甲单位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本案例仅就提取和使用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的会计处理进行示例,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的具体管理应执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2为简化处理,本案例不考虑增值税影响因素。)
1. 2021 年 2 月,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收到乙研究院转入的C 科研项目经费 1 500 万元,其中间接费用 350 万元;收到丙高校转入的 D 科研项目合作经费 500 万元,其中管理费 100万元。
2. 2021 年 2 月,根据科技处转来的间接费用和管理费提取通知单,财务处提取 C 项目间接费用 350 万元,提取 D 项目管理费 100 万元。
3. 2021 年 3 月,热力公司从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托收取暖费 20 万元,根据后勤部门转来的取暖费分摊单,C 项目间接费用分摊 12 万元,D 项目间接费用分摊 8 万元。
4. 2021 年 7 月,为提升科研仪器管理水平,购置管理软件 1 套,价款 5 万元,从非财政科研项目提取的间接费用和管理费分摊,C 项目分摊 3 万元,D 项目分摊 2 万元。5.2021 年 12 月,履行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后,发放 C 项目科研绩效 60 万元,包括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6 万元,税款从实有资金账户缴纳。
二、案例分析和账务处理
(一)案例分析。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规定,事业单位按规定从科研项目收入中提取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通过“预提费用”科目核算,单位应当在该科目下设置“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明细科目,并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1.单位按规定从科研项目收入中提取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时,按照提取的金额,借记“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非财政拨款结转——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科目。
2.使用提取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预提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使用提取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按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预提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等科目。
(二)账务处理。甲单位提取和使用非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 2021 年 2 月,收到 C 项目和 D 项目经费时:
财务会计:借:银行存款 2 000
贷:预收账款——C 项目 1 500
预收账款——D 项目 500
预算会计: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2 000
贷:事业预算收入——C 项目 1 500
事业预算收入——D 项目 500
2. 2021 年 2 月,提取 C 项目和 D 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时:
财务会计:借:单位管理费用——C 项目 350单位管理费用——D 项目 100
贷:预提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C 项目 350
预提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D 项目 100
预算会计:借:非财政拨款结转——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C项目 350
非财政拨款结转——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D项目 100
贷:非财政拨款结余——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 450
3. 2021 年 3 月,支付分摊的取暖费时:
财务会计:借:预提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C 项目 12
预提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D 项目 8
贷:银行存款 20
预算会计:借:事业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项目支出(C项目) 12
事业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项目支出(D 项目) 8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20
4. 2021 年 7 月,购置管理软件时:
财务会计:借:无形资产 5
贷:银行存款 5
借:预提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C 项目 3
预提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D 项目 2
贷:累计盈余 5
预算会计:借:事业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项目支出(C项目) 3
事业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项目支出(D 项目) 2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5
5.(1)2021 年 12 月,发放 C 项目科研绩效时:
财务会计:借:预提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C 项目 60
贷:应付职工薪酬 60
借:应付职工薪酬 6
贷:其他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6
借:应付职工薪酬 54
贷:银行存款 54
预算会计:借:事业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项目支出(C项目) 54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54
(2)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时:
财务会计:借:其他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6
贷:银行存款 6
预算会计:借:事业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项目支出(C项目) 6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6
五:如何提取和使用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
一、案例材料
甲单位为乙部门直属的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为开展科学研究,科研项目经费渠道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和科技部拨入的项目经费。根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项目经费中包括按一定比例核定的间接费用和管理费。为规范项目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等工作,科技处和财务处根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制定了《甲单位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管理办法》,规定应按项目预算提取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于无法在项目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2021 年,财政部批复甲单位 A 科研项目预算 1 000 万元,其中间接费用 200 万元。2021 年,甲单位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 本案例仅就提取和使用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的会计处理进行示例,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的具体管理应执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2. 2021 年,甲单位尚未实行预算管理一体化。3 为简化处理,本案例不考虑增值税影响因素。)
1. 2021 年 4 月,单位零余额账户收到财政部下达的 A 项目预算 1 000 万元(为简化处理,假定预算一次性下达)。
2. 2021年4月,根据科技处转来的间接费用提取通知单,财务处提取 A 项目间接费用 200 万元。
3. 2021 年 6 月,使用 A 项目提取的间接费用购置移动工作站 1 台,价款 2 万元。
4. 2021 年 8 月,根据后勤部门转来的电费分摊单,甲单位应交电费 30 万元,其中单位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支付20 万元,A 项目间接费用分摊 10 万元,财务处开具转账支票支付。
5. 2021 年 12 月,履行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后,发放 A 项目科研绩效 50 万元,包括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5 万元,税款从实有资金账户缴纳。
二、案例分析和账务处理
1. 案例分析。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规定,事业单位按规定从科研项目收入中提取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通过“预提费用”科目核算,单位应当在该科目下设置“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明细科目,并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 2 号》则进一步明确了提取和使用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的账务处理。
(1)单位按规定从财政科研项目中提取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时,按照提取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2.按规定将提取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划转到实有资金账户时,按照划转的资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3.使用提取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预提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拨款收入”等科目。使用提取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按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拨款收入”等科目;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预提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事业支出”等支出科目下的“财政拨款支出”明细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等科目。
(二)账务处理。
甲单位提取和使用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2021 年 4 月,收到财政部下达的 A 项目预算时:
财务会计: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 000
贷:财政拨款收入——A 项目 1 000
预算会计:借: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 000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A 项目 1 000
2.2021 年 4 月,提取 A 项目间接费用时:
财务会计:借:单位管理费用——A 项目 200
贷:预提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A 项目200
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3.2021 年 6 月,购置移动工作站时:
财务会计:借:固定资产 2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
借:预提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A 项目 2
贷:累计盈余 2
预算会计:借: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项目支出(A 项目)2
贷: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
4.2021 年 8 月,支付电费时:
财务会计:借:预提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A 项目 10
单位管理费用 20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30
预算会计:借: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项目支出(A 项目)10
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基本支出 20
贷: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30
5.(1)2021 年 12 月,发放 A 项目科研绩效时:
财务会计:借:预提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A 项目 50
贷:应付职工薪酬 50
借:应付职工薪酬 5
贷:其他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5
借:应付职工薪酬 45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45
预算会计:借: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项目支出(A 项目)45
贷: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45
(2)将代扣个人所得税款划转到实有资金账户时:
财务会计:借:银行存款 5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5
预算会计: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5
贷: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5
(3)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时:
财务会计:借:其他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5
贷:银行存款 5
预算会计:借: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项目支出(A 项目)5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5
六、差旅费补助是否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问: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出差取得的差旅费补助,在财务会计处理中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其他个人收入”科目核算吗?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应付职工薪酬——其他个人收入”核算除基本工资(含离退休费)、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以外的其他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薪酬。通常情况下,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支出在“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属于“工资福利支出”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差旅费补助在“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属于“商品和服务支出”,财务会计处理中应当在发生时直接计入相关费用,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其他收入”科目核算。
七:事业单位发放的绩效奖励、课时费等绩效工资,是否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问: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发放的年终一次性绩效奖励、平时发放的课时费等纳入绩效工资范围的薪酬,在财务会计处理中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还是在发放时直接计入费用?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等。因此,年终一次性发放的绩效奖励、平时发放的课时费均属于绩效工资的范围,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八、“科研项目”和“财政科研项目”如何进行区分?
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中规定,从科研项目预算收入中计提项目管理费或间接费时,按照提取金额,预算会计借记“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第三点“关于从财政科研项目中计提项目间接费或管理费的账务处理”规定,在计提项目间接费或管理费时预算会计不做处理。上述规定中的“科研项目”和“财政科研项目”如何进行区分?
答:《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财会〔2019〕24号)所称“财政科研项目”,是指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拨款的科研项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中所称“科研项目”,是指“财政科研项目”以外的项目,二者以是否直接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获得拨款为区分依据。
九、财政科研项目中计提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的账务处理
单位按规定从财政科研项目中计提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从财政科研项目中计提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时,按照计提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二)按规定将计提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划转到实有资金账户的,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二、关于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的账务处理”相关规定处理。
(三)使用计提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时,在财务会计下,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
借记“预提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
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拨款收入”。
使用计提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按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金额:
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拨款收入”
借记“预提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
贷记“累计盈余”。
同时,在预算会计下,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
借记“事业支出”等支出科目下的“财政拨款支出”明细科目,
贷记“资金结存”“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十、项目采购的设备,在项目结题后折旧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问:某科学事业单位承担一项科研项目,因研究需要购置一台仪器设备,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十年,但该项目执行期为三年,项目到期后该仪器设备的折旧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及《<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17〕4号)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并按月计提折旧,折旧应当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项目执行期无直接关系,无需保持一致。如果该单位按项目进行核算,在该科研项目执行期间,该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应当计入该项目的业务活动费用。项目结束后,该仪器设备应当继续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十一、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案例: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处理
一、案例材料
2019 年 6 月,甲高校将环境学院 A 教授团队完成的“一种废电路板与**废液有价金属协同回收方法”等 2 项发明专利,作价 90 万元,联合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丙公司,甲高校(含院系及其团队部分)占股 30%。甲高校将本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丙公司30%股权分配如下:学校 7%、环境学院 8%,奖励 A 教授团队 85%。按照甲高校管理规定,归属于学校和环境学院的15%股权(共计丙公司股权的4.5%)由甲高校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甲高校、A教授和乙公司三方签署了出资协议,并按规定完成了产权变更手续。
根据投资协议约定,甲高校以知识产权出资 13.5 万元,占股 4.5%;A 教授以知识产权出资 76.5 万元,占股 25.5%;乙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210 万元,占股 70%。甲高校无权决定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参与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甲高校对丙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
甲高校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对发明专利进行会计核算,将专利依法取得时发生的专利申请阶段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截至 2019 年 6 月,甲高校转让的两项发明专利基本情况如下:
2020 年丙公司没有进行分红,2021 年 1 月丙公司宣告向股东分红50万元,按照持股比例甲高校确认应收股利2.25万元,2021 年 2 月甲高校收到丙公司分红款。2022 年,甲高校将对丙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丁公司,股权转让价款为 150万元。
二、案例分析及账务处理
(一)初始投资时。
分析:该案例科技成果采用作价投资方式转化,适用于《政府会计准则第 4 号——无形资产》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并将无形资产在对外投资时的评估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
账务处理:2019年6月,按照约定甲高校与第三方合作设立丙公司,甲高校账务处理如下:
财务会计:借: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 13.5 万元
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0.11 万元
贷:无形资产 0.48 万元
其他收入 13.13 万元
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二)持有期间分红时。
分析:该案例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后持有期间丙公司向甲高校分红,适用于《政府会计准则第 2 号——投资》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通常保持不变,但追加或收回投资时,应当相应调整其账面余额。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政府会计主体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账务处理:
1. 2021年1月,丙公司宣告分红时甲高校账务处理如下:
财务会计:借:应收股利——丙公司 2.25 万元
贷:投资收益 2.25 万元
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2.2021 年 2 月,甲高校收到分红款时账务处理如下:
财务会计:借:银行存款 2.25 万元
贷:应收股利——丙公司 2.25 万元
预算会计: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2.25 万元
贷:投资预算收益 2.25 万元
(三)股权处置时。
分析:该案例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后股权转让,适用于《政府会计准则第 2 号——投资》第十九条相关规定: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并按规定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应缴款项处理,或者按规定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甲高校应该将本次股权转让所获得的款项确认为当期收入。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 1 号》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处置以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规定所取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的,应当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等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借贷方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按照处置时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贷记“投资预算收益”科目,按照贷方差额,贷记“其他预算收入”科目。
账务处理:2022年,甲高校将持有的对丙公司相关股权投资转让至丁公司,甲高校收到丁公司股权转让款 150 万元时,甲高校账务处理如下:
财务会计:借:银行存款 150 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 13.5 万元
投资收益——丙公司 136.5 万元
预算会计: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150 万元
贷:其他预算收入 13.5 万元
投资预算收益 136.5 万元
来自:财政部
一、问:劳务费具体包括哪些?
答:包括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及一般劳务费。
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讲课费是指培训中发生的授课老师讲课费。
一般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工作的研究生、客座人员、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人员及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补助(包括住房公积金)。
制度依据: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第八条
《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6〕169 号) 第六条
二、 劳务费发放标准是什么?
专家咨询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会期 组织形式 |
半天 |
不超过两天(含两天) |
超过两天 |
会议(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
按照上述标准的60%执行 |
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
第一天、第二天: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三天及以后:按照上述标准的50%执行。 |
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
按照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 | ||
通讯(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
按次计算,每次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标准的20-50%执行。 |
讲课费: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最高不超过500元/学时,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最高不超过1000元/学时,院士、全国知名专家一般不超过1500元/学时。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一般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制度依据: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 第八、九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第八条
《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6〕169 号) 第六条
三、发放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1.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2.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4.单位应当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负责核实专家咨询行为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及时向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对专家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咨询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单位有关规定的,单位应当拒绝办理支付手续。
5.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原则上按照国家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院士和正高级职称专家,咨询费可由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并经所务会或类似机构审定。
6.劳务费是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
7.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制度依据: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 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
《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6〕169 号) 第六、二十条
1. 知识产权包括哪些类型?
答: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科发促字〔2020〕31号)第一章第三条规定:
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
(2)著作权;
(3)商标专用权;
(4)植物新品种权;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6)技术秘密。
2.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适用于哪些单位和人员?
答: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科发促字〔2020〕31号)第一章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以下简称“院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院属单位是指院直属的研究所(院)、学校、中心、台、站等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院内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工作人员是指院属单位在册正式职工、聘用人员、客座研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在读本科生、研究生、在站博士后以及进修、实习与代培人员等。
相关人员是指退休、解除聘用关系等离开院属单位后不满一年的或另有约定的人员。
3. 知识产权的归属权如何确定?产生的专利费用与获得的收益分配应如何约定?
答: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科发促字〔2020〕31号)第二章规定:
第七条 除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而在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以外,承担国家、院级项目获得的知识产权由承担任务的院属单位享有。
第八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归所在院属单位。
院属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院属单位与科研人员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分割的,要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明确各自承担的专利费用与获得的收益分配,由科研人员个人承担的专利费用不得使用财政经费支付。
4. 与国内外组织或个人开展科技合作、接受委托开发、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等科技活动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科发促字〔2020〕31号)第二章第九条规定:
院属单位与国内外组织或个人开展科技合作、接受委托开发、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等科技活动,要签订科技合作或委托开发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或协议,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关知识产权的归属。
5. 院属单位变更或终止后,原有知识产权如何处置?
答: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科发促字〔2020〕31号)第二章第十条规定:
院属单位变更或终止后,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继受取得原有知识产权,并依法履行登记变更手续。
6.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发明人是否享有署名权和获取相关报酬的权利?
答: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科发促字〔2020〕31号)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等完成人有在知识产权文件中署名和依法获得荣誉与奖励、报酬的权利。
7. 知识产权运用和转化实施工作如何开展?
答: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科发促字〔2020〕31号)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
院属单位应采取许可、转让、作价投资、共同实施或自行实施等方式,大力推动知识产权运用和转化实施工作。
院属单位获得授权3年以上无正当理由未转化实施的专利,由院主管部门指定相关机构开展评估与运营,扣除运营成本后,运营收益归知识产权所属院属单位。院属单位坚持自行运营的,需向院主管部门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运营并提出具体的工作方案及计划。
8. 知识产权如何定价?
答: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科发促字〔2020〕31号)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
院属单位将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也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在本单位公示知识产权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相关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 15 日,依法依规办理。
9. 转让知识产权的程序是什么?
答: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科发促字〔2020〕31号)第三章规定:
第十五条 对于院属单位向国外机构、个人或国内的外资控股企业转让或许可知识产权,或者与其共同实施、作价投资知识产权的,应经本单位保密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依法依规办理。
第十六条 院属单位转让国防和保密知识产权,要依据《国防专利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进行保密审核,并报主管领导批准,依法依规办理。
10. 转化运用知识产权后获得收益时,能否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
答: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科发促字〔2020〕31号)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
院属单位采取许可、转让、作价投资、共同实施或自行实施等方式转化运用知识产权获得收益时,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院内相关规定对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以及为转化运用做出重要贡献的科研、管理与支撑人员等,给予合理的奖励和报酬。
院属单位要对上述人员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做出规定,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11. 如何保护本单位技术秘密?
答: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科发促字〔2020〕31号)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
院属单位要建立技术秘密登记制度,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包括建立保密制度、订立保密协议及其他合理的措施保护本单位技术秘密。
12. 涉及到国防或保密知识产权的情况有特殊要求吗?
答: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科发促字〔2020〕31号)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
经本单位保密审核认定应申请国防或保密知识产权的,要委托具有国防或保密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
对需要解密的国防或保密知识产权,要经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保密部门审核,并报主管领导批准,依法办理。
13. 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科发促字〔2020〕31号)第四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相关人员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院属单位取得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的,院属单位要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对无处理权的,院属单位要提请并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做出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中国科学院及院属单位授权或许可,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的,中国科学院及院属单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14. 在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中获得的赔偿或补偿费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科发促字〔2020〕31号)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
院属单位要依法积极通过行政和法律诉讼等手段制止侵害本单位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
从调解、仲裁、诉讼中获得的侵权赔偿或者补偿费,扣除调解、仲裁、诉讼等相应成本后的剩余部分,要作为院属单位许可他人实施知识产权的收益,按相关规定或协议奖励发明人、设计人,以及为维权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15.侵犯其他组织或个人知识产权造成损失或受到法律诉讼的,谁承担责任?
答: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科发促字〔2020〕31号)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
院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相关人员不得侵犯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知识产权。凡因侵犯其他组织或个人知识产权造成损失或受到法律诉讼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16. 院级知识产权管理职能和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职能分别是什么?
答: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科发促字〔2020〕31号)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规定:
中国科学院在院所两级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院级知识产权管理职能。
院级知识产权管理职能是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制定院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与工作计划,指导院属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
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职能是贯彻落实院知识产权战略部署,制定本单位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组织和推进本单位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工作,并向院提交年度报告。
17. 院属单位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规章制度和管理工作体系的要素是什么?
答: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科发促字〔2020〕31号)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规定:
院属单位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规章制度和管理工作体系,应有一名所级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承担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能。
鼓励院属单位贯彻《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标准,规范知识产权管理。支持有条件的院属单位探索建立健全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或知识产权管理运营机构,引进或培养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或法律事务人才。
18. 院属单位在制定有关考评体系和激励措施时,如何确定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权重?
答: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科发促字〔2020〕31号)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
院属单位要建立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机制,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本单位科技创新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有关考评体系和激励措施时,合理确定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实际成效的权重,不得简单将专利申请量或授权量作为绩效考核、岗位聘任或职称评定等的考核指标;不再对专利申请给予资助奖励,逐步减少对专利授权的资助奖励。
19. 院属单位如何实行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
答: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科发促字〔2020〕31号)第五章规定:
第三十条 院属单位要实行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将知识产权管理贯穿于项目的选题立项、组织实施、结题验收、成果转化等各个环节,并为重大科研项目配备知识产权专员,提供服务支撑工作。知识产权专员原则上应获得院颁发的资格证书。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的知识产权专员,院属单位要给予合理的奖励或报酬,并在绩效考核、岗位聘任或职称评定中给予优先考虑或适当倾斜。
第三十一条 院属单位要规范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工作,在科研工作中及时建档归档。职务发明人、设计人及相关人员要将法律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及时上交。在院信息化建设总体框架下,院属单位要加强知识产权技术档案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20. 派出参加学习、进修、合作研究或者离职的工作人员,是否可以自由处置与其有关的知识产权?
答: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科发促字〔2020〕31号)第五章规定:
第三十二条 院属单位与工作人员、相关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有关协议时,要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竞业限制等相关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院属单位派出参加学习、进修、合作研究的工作人员要做好技术档案、资料等的移交工作,未经书面许可不得将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私自处置。在此期间工作获得的知识产权,其权利归属要由院属单位与接收组织通过合同约定。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离职前,要将与研究工作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样品、产品和有关技术秘密资料等交回所在院属单位。特殊岗位要签订离职保密协议,包含知识产权的相关条款。
离职后,未经原院属单位书面许可,不得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上述资料、材料和信息,不得利用其在原单位获得或掌握的知识产权或资料、材料和信息从事有损于原单位利益的活动。
一、公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规定:
1. 坚持厉行节约,保障高效。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各参改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公车改革节支情况进行详细测算,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不能因此增加财政预算支出;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中央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特点的市场化交通保障机制,确保中央事业单位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工作不受影响。
2. 坚持从严从紧,应改尽改。将应改单位和符合参改条件人员全部纳入改革范围,从严核定保留车辆,从紧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或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开口子,不留后门,坚决避免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现象。
3. 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根据中央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区分不同单位性质、岗位类别和人员身份,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不搞一刀切。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切实搞好与事业单位工资及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方面的统筹与衔接,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
4. 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复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各部门按照本意见,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强化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审核批复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保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任务按期完成。
二、公车改革后,单位公车编制数量由谁核定?
中科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
制度依据:《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9〕3号)第六条:“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是院属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四)核定事业单位车辆编制;确定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支出额度;(五)审核京区事业单位购置车辆指标申请材料;办理京外事业单位购置车辆批复;……”
三、公车改革后,单位公车编制数量如何核定?
根据《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9〕3号)第十条规定,院核定事业单位车辆编制的具体原则如下:
(一)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根据事业单位业务工作需要予以核定。
(二)工作用车,根据事业单位管理工作需要,每个事业单位核定1辆工作用车。
(三)班车,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所属野外台站、分支机构,地处偏远,且社会化公共交通保障能力不足的,根据事业单位需要予以核定。鼓励通过社会化方式予以保障。
(四)校车,根据院属学校、事业单位所属学校需要予以核定。鼓励通过社会化方式购买服务。
(五)老干部服务用车,根据事业单位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从本单位公车改革前实有车辆中予以调剂。
(六)高层次人才用车,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前为本单位高层次人才(如两院院士等)配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工作用车,确因工作需要保留,经本单位党委会或职代会同意,予以核定。
四、公车改革后,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配备专车吗?
不可以。
制度依据:《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9〕3号)第十条:“事业单位不得配备单位主要负责人用车,包括不得为单位主要负责人配备专用或合用的相对固定的工作用车。”
五、公车改革后,公车的配置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9〕3号)第十一条规定,事业单位配备车辆标准如下:
(一)业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他小型客车、其他车型车辆。确因业务工作特殊需要,可以适当配备排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其他车型车辆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根据专业技术工作需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报院审批同意后配备。
(三)工作用车、老干部服务用车、高层次人才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他小型客车。确因工作特殊需要,可以适当配备排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
(四)班车、校车,配备排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六、公车改革后,可以为公车增加配置或内饰吗?
可以,但不能超标。
制度依据:《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9〕3号)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车辆配备标准配备车辆。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超标准配备车辆,严禁为车辆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二十条:“除越野车以外的载客汽车不得超标准配备。”
七、公车改革后,单位可以配备越野车吗?
非业务用车不得配备越野车,业务用车可根据业务需求配备越野车。
制度依据1:《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9〕3号)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的业务用车可根据业务需求配备越野车。非业务用车不得配备越野车。事业单位确因业务特殊需求,超出车辆配备标准配备业务用车的,应当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报国管局或者院审批同意后从严配备。
制度依据2:《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八、公车改革后,单位可以购置或者更新为进口车辆吗?
不可以。
制度依据:《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9〕3号)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在满足需要的前提下,优先配备新能源汽车,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九、公车改革后,可以接受超编制或超标准配置的车辆赠送吗?
不可以。
制度依据:《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9〕3号)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不得超编制、超标准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车辆。”
十、公车改革后,单位、野外台站、分支机构的公车节假日需要封存吗?
需要。
制度依据:《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9〕3号)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单位驻地、野外台站、分支机构车辆分别实行集中管理。实行单位驻地、野外台站、分支机构范围内的统一调度、统一停放、统一结算、节假日统一封存管理。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回本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车辆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将车辆封存停驶。”
十一、公车改革后,单位租用车辆可以超标吗?
不可以。
制度依据:《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9〕3号)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车辆租用管理……不得超标准租用车辆。”
十二、公车改革后,非科研人员公务交通费额度如何确定?
京区事业单位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京外事业单位不得高于同地区、同级别的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
制度依据:《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9〕3号)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年度非科研项目经费列支的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支出不得超过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支出额度,且不得高于同地区、同级别的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京区事业单位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执行)。”
十三、公车改革后,公务交通费可以作为补贴发放吗?
不可以,应在规定额度范围内实报实销。
制度依据:《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9〕3号)第四十一条:“非科研项目经费列支的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支出实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支出额度管理。”
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支出审核,按照有关财务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公务交通费时应当严格执行据实原则,以公共交通合法票据为依据,按照实际发生的公共交通费用报销。严禁实行每月或其他定期固定数额报销。”
十四、公车改革后,高层次人才可以在配备专用车辆的同时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吗?
根据《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9〕3号)第四十二条规定,为高层次人才配备专用车辆的,其本人不得报销公务交通费用;高层次人才合用车辆的,其本人在车辆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不得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十五、公车改革后,公车应当喷涂标识吗?
根据单位性质和实际需要确定。
制度依据1:《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BM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制度依据2:《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9〕3号)第二十七条:“院属学校、事业单位所属学校应当对校车实行标识化管理,喷涂醒目标志……”
1.对外投资主要包括哪些经济行为?
对外投资管理是指院属事业单位及国科控股的股权投资、股权变动和股权处置行为,主要包括以下经济行为:
(一)投资设立新企业或取得已设立企业股权;
(二)对已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
(三)兼并与收购企业;
(四)接受赠予的企业股权;
(五)转让所持企业股权(或股份);
(六)无偿划转所持有的企业股权(根据国家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社保基金除外);
(七)对已投资的企业改制(含股份制改造);
(八)已投资的企业增资扩股,院属单位不增资;
(九)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
(十)对已投资企业撤资;
(十一)已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
(十二)已投资企业的注销解散。
制度依据:《中国科学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7〕101号)第二条
2.中科院院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的主管部门?
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是院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对外投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按规定权限办理院属事业单位及国科控股对外投资事项(科技成果作价入股除外)的报批、审批、备案;
(四)负责院属事业单位及国科控股投资的一级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五)负责全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审核、报批;
(六)负责全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报表的审核、报送;
(七)负责对院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行为和院属事业单位投资企业的监督检查;
(八)负责对院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行为给予指导;
(九)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报告有关对外投资管理工作情况。
制度依据:《中国科学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7〕101号)第四条
3.中科院院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行为应承担哪些具体职责?
院属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依法进行具体管理,并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院有关对外投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根据国家及院有关规定,制定国有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三)负责以科技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的审批;
(四)负责对本单位投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监管,按规定权限办理相关对外投资事项(科技成果作价入股除外)的报批、审批、备案;
(五)办理相关资产评估备案、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报表的审核、报送;
(六)按国家和院规定处置不良企业、推进股权社会化改革等;
(七)接受国家、院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报告有关对外投资管理工作情况。
制度依据:《中国科学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7〕101号)第六条
4.哪些资产不得对外投资?
院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以本单位科研业务正常开展为前提,严格控制现金对外投资,原则上不得以实物资产对外投资。不得以下列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一)财政拨款和承担国家科研项目资金(项目另有约定等特殊情况除外);
(二)非税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为维持科研事业正常发展和保证科研计划完成的仪器设备、材料等各项资产;
(五)科研园区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等;
(六)对外融资方式募集的资金。
制度依据:《中国科学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7〕101号)第八条
5.对外投资的收益应当如何核算?
院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按照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院属科研单位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制度依据:《中国科学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7〕101号)第九条;《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条财字〔2019〕49号)第五条
6.可否以现金或实物对外出资设立企业?
院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以本单位科研业务正常开展为前提,严格控制现金对外投资,原则上不得以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如用实物投资,提供用于投资的实物资产清单(实物一般应为院属单位闲置的资产或内部部门整体转为经营涉及的资产);如用现金投资,应说明资金来源(现金投资应为院属单位自有资金,即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制度依据:《中国科学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7〕101号)第五条、第八条及附件1
7.中科院院属事业单位哪些对外投资行为是禁止的?
院属事业单位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个人不得代持国有股权;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不得使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不得以任何名义借款给企业和个人。
制度依据:《中国科学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7〕101号)第十条
8.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价值如何确定?如何发起?
院属事业单位及国科控股以科技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应对所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化调研和可行性分析,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对行业风险、政策风险、资源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等进行评估。对于投资额度、风险、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可召开专项论证会进行论证,聘请相关经营管理专家、技术人员和财务人员参与论证并形成论证结论。
制度依据:《中国科学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7〕101号)第十二条
9.中科院院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对外投资行为?
不可以。院属单位的对外投资行为和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应履行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按照国家和院有关规定报所务会审议后实施。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决定,由此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关个人承担决策责任。
制度依据:《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加强院属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条财字〔2019〕56号)第一条
10.非国有股东的出资认缴期是否可以晚于国有股东?
原则上非国有股东的出资认缴期不得晚于国有股东,被投资企业不得无偿占用或低价占用院属事业单位尚未出资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国有资产。
制度依据:《中国科学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7〕101号)第十四条
11.院属事业单位股东代表如何选择?股东代表如何行使表决权?
院属事业单位及国科控股应选择懂经营、会管理、了解技术的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并按年度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国有股东代表,应按照本单位决策意见行使表决权,对其中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等重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本单位集体决策意见行使表决权。
制度依据:《中国科学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7〕101号)第十七条
12.对外投资是否可以控股?
院属事业单位及国科控股对外投资应有利于本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规模化、产业化;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不以控股为主要目的。院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原则上不得控股;原投资的控股企业,特别是持股比例较高的控股企业,应在条件具备时逐步退出。投资的控股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原则上不得兼并收购社会企业,不得接受赠予的或无偿划入的未进行公司制改制企业的股权。
制度依据:《中国科学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7〕101号)第七条、第十八条
13.院属事业单位是否可以境外投资?
院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确需投资的,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提交中科院院长办公会决策。
制度依据:《中国科学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7〕101号)第十九条
14.哪些情况下的对外投资行为需要执行上级备案?
院属科研单位和高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院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院属科研单位和高校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如决定采取资产评估,继续按照院有关规定履行评估备案程序。
院属事业单位发生以下对外投资及股权变化事项,实行院属事业单位审批、院备案制,即院属事业单位在审批前将书面资料报院条财局和国科控股备案,自接到资料起10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由本单位自行审批。
(一)企业增资、院属事业单位不增资;
(二)相对控股和参股企业的注销解散;
(三)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
(四)接受赠予的企业股权;
(五)参股企业合并或分立。
院属事业单位的一级控股企业(含相对控股和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发生以下对外投资及股权变化事项,实行院属事业单位审批、院备案制,即院属事业单位在审批前将书面资料报院条财局和国科控股备案,自接到资料起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由本单位自行审批。
(一)投资设立新企业;
(二)投资入股现有企业;
(三)对已投资的企业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
(四)投资的企业增资扩股但一级企业不再新增投资;
(五)对已投资的企业改制(含股份制改造);
(六)转让所持企业股权(或股份);
(七)无偿划转一级企业持有的企业股权;
(八)撤资或减资;
(九)控股企业合并;
(十)已投资企业的注销解散;
(十一)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
(十二)接受赠予的企业股权。
院属事业单位的一级参股企业发生上述对外投资情况时,实行股东会审批、院属事业单位备案制度。
院属事业单位的二级及以下级次企业发生的各种对外投资情形的管理由院属事业单位自行规定。
院属事业单位或其持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并在该经济行为批复后向负责备案的机构报告。
(一)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包括非货币资产在内的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收购非国有资产;
(十)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国科控股及其投资各级企业评估备案申请,参照上述规定报其经济行为审批部门办理。
制度依据:《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条财字〔2019〕49号)第一条、第四条;《中国科学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7〕101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15.哪些情况下需重新决策审批?
院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变化之一的,应当重新履行决策或报批手续。
(一)投资总额超过批准的金额;
(二)出资方式发生变化;
(三)合作方发生变化;
(四)合作方式发生变化等。
制度依据:《中国科学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7〕101号)第二十八条
16.哪些情况下需进行资产评估?
院属事业单位或其持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并在该经济行为批复后向负责备案的机构报告。
(一)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包括非货币资产在内的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收购非国有资产;
(十)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国科控股及其投资各级企业评估备案申请,参照上述规定报其经济行为审批部门办理。
制度依据:《中国科学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7〕101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17.出现哪些情况需考虑退出企业?
投资企业发生如下情况时,院属事业单位及国科控股应考虑适时退出:
(一)企业设立五年以上,但缺乏主营产品或服务,未形成稳定的主营收入;
(二)经营困难,已经停业、歇业;
(三)资不抵债,无法正常经营或经营状况无法得到改善;
(四)持续三年严重亏损且扭亏无望;
(五)院属单位持股比例较小,无法及时获取企业经营状况,存在持续经营风险的;
(六)企业股权社会化程度高,与单位科研业务发展关联不大的,股东无法获得分红收益;
(七)其他确需退出的情况。
制度依据:《中国科学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7〕101号)第二十一条
18.院属各单位对外投资自主决定权范围是?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实行分级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800万元以下的,经院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含)以上的,经院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院属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依法进行具体管理,并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负责对本单位投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监管,按规定权限办理相关对外投资事项(科技成果作价入股除外)的报批、审批、备案。除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外,院属事业单位的以下对外投资事项,由院条财局按规定权限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资产处置金额账面原值超过800万元的,由院条财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转让股权等行为,确有必要时,企业需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院属事业单位及国科控股利用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行为由本单位自主决定,院不再审批与备案。
制度依据:《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3〕203 号)第二十八条;《中国科学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7〕101号)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19.院属各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处置应履行哪些审批程序?
资产处置实行分级审批。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800万元以下的,由院或授权事业单位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含)以上的,经院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院属科研单位和高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院审批,不需报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以科技成果和现金等混合出资及其它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制度依据:《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3〕203 号)第四十三条;《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条财字〔2019〕49号)第二条
20.院属各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处置收益应如何处理?
利用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单位股权,院属事业单位及国科控股首次处置时产生的现金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院属事业单位应依据财政部和院对本单位资产处置和资产核销的批复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制度依据:《中国科学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7〕101号)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一、合同的基本概念是什么?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是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合同法》中所称的合同就是指的债权合同。债权合同是指确定、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
二、合同法律关系由哪些要素构成?
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
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合同的具体要求,决定了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它是连接主体的纽带。
三、合同的条款有哪些要求?
合同条款可分为基本条款和普通条款,又称为必要条款和一般条款。当事人对必要条款达成协议的,合同即为成立;反之,合同不能成立。确定合同必要条款的根据有3种:
1.根据法律规定,凡是法律对合同的必要条款有明文规定,应根据法律规定。2.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法律对合同的必要条款没有明文规定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例如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价款就是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3.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确定。除法律规定和据合同的性质确定的必要条款以外,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必要条款。例如当事人一方对标的物的包装有也别要求而必须达成协议的条款,就是必要条款。
合同条款除必要条款之外,还有其他条款,即一般条款。一般条款在合同中是否加以规定,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将合同条款规定得具体详细,有利于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有哪些基本要素?
合同的种类很多,虽然不同类别的合同格式各不相同,但合同的基本要素大致相同,主要包括:1.合同主体(签订合同的各方);2.合同客体(合同所要约定的内容、事由、事项);3.各方的权利;4.各方的义务;5.约定的时间、期限;6.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7.预付款、押金、定金以及付款方式等的约定;8.金额、单价、总价、数量、要求、验收标准、运费负担、发货方式等;9.签订地点、时间;10.鉴证单位(指工商等权威鉴定机构,一般合同没有鉴证)、合同公证(合同一经公证,法庭在判决时就可直接依据合同条文判决而不用经过调查);11.双方盖章签字;12.合同生效与终止等。
五、合同有效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其中,合同的成立,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际,就是合同生效之时,两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
合同有效成立应具备以下5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2.当事人应是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3.合同的标准和内容必须合法;4.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互为有偿;5.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六、合同管理的基本概念是什么?
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顺利实现经济目的的一系列活动。
七、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纷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等。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八、重大合同审查管理的要求?
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影响大的合同作为重大合同,签订前应挑选出来作为合同的重点管理对象。从合同的项目论证、对方资信调查、合同谈判、文本起草、修改、签约、履行或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的全部过程及细节,都应由本单位领导班子、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必要时应咨询法律专业机构,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有效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
九、合同起草的注意事项?
根据单位业务拓展及需要,设计的合同文本日益增多,因此单位要有标准的合同文本。但合作方各不相同、情况各异,所以标准合同文本不能定的过严,应有一定的调整范围。可由专人收集之前合同谈判中的例外,以及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咨询律师)的意见,规定哪些条款变动可以接收、哪些可以谈判,哪些则绝对不能变动。在标准文本的基础上,可由合同管理部门加入与特定合作对象有关的内容,这样就产生合同的初版。需要注意的是,作为采购方,应尽量使用本单位的合同文本。
十、合同管理控制主要包括哪些环节?
合同管理控制主要包括:1.日常制度流程管理(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工作流程、合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合同评估考核管理制度);2.签订合同前管理(法务审查、财务审查、合同谈判重点内容、合同文本审查);3.签订合同时管理(签订审核、正式合同文本审核);4.执行合同过程中管理(合同变更程序、合同纠纷处理);5.完成合同后管理(合同台账管理、财务核查、合同档案管理、后评估考核)。
制度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
3. 《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规范》(科发条财字﹝2013﹞206号)
4. 《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内部控制手册编制指引》(2018版)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
1、什么是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2、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是指什么?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财政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3、采购人主体责任是什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采购人在采购需求制定、履约情况验收、内控机制建设、政策功能落实、采购信息公开五个方面的主体责任。
4、政府采购程序有哪些?
① 编制采购预算和批准采购预算;
② 落实采购资金;
③ 采购前的分析和预测;
④ 择优确定采购模式和方式;
⑤ 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⑥ 审查供应商资格、实施采购;
⑦ 供求双方签定合同;
⑧ 组织验收;
⑨ 资金结算;
⑩ 监督管理部门的效果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章
5、政府采购有几种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
6、什么是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7、什么是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8、分散采购的组织形式是什么?
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依法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9、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如:竞争性磋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
10、什么叫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
11、什么叫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
12、什么叫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条
13、什么是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条
14、什么是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条
15、政府采购中什么情况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16、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
17、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
18、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19、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采用询价采购?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
20、政府采购活动中能否指定品牌?
不能指定品牌。
《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21、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有哪几种?
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22、什么叫废标?法定废标情形有哪些?
废标就是采购人依法拒绝所有投标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和补偿责任的行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行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3.采购人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