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时报】开启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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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意见》,就进一步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作出了一系列具体部署。这一重要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已进入新境界、形成了新格局。
科研诚信建设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但我国科研诚信建设起步较晚,始于本世纪初,比西方发达国家晚了20到30年。2007年2月,中国科学院颁布第一个科研诚信建设文件《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同年3月,科技部联合多部委建立了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稍后,中国科协牵头组织全国范围内的科研诚信宣教工作。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如科技部、教育部、工程院、中国科协、自然科学基金会等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相关规章用以规范科研行为,学术界、媒体界也对科研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表现出了应有的坚决反对的态度。如以归国学者陈进“汉芯”造假案为代表的若干科研诚信严重不端案例均被媒体曝光、被学术共同体所声讨、被政府有关部门查处和惩戒。所有这些,都为维护良好的学术生态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国内外科研诚信建设出现了一些新的趋势,科研不端行为也有了新的表现。随着我国科技事业的不断发展,科研竞争加剧、科技评价异化,以及相伴随产生的科研浮躁、急功近利等错误心态,科研不端行为呈现高发多发的趋势。科技部一份调研报告显示:有27.1%的受访者认为科学研究中“弄虚作假”现象普遍。2017年107篇论文撤稿是一个标志性事件,喻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面临严峻挑战,也对我国的科研诚信建设必须进行顶层设计和系统推进提出了现实需求。可以说,《意见》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意义。
“新格局”首先要强调责任主体。当前,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广受诟病和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对严重科研失信行为查处和惩戒力度不够。一些严重科研不端行为甚至已经涉嫌触犯刑律,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查处,其核心问题是责任主体不明,严肃查处的动力和压力落不到实处。导致虽然“群情激愤”,但不得不“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中国科学院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在过去10年中接到的有关举报,仅有2%被查实确有科研不端行为,这与美国卫生部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30%—50%的查实率有很大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们调查处理能力不够、主体责任未能压实的现状。
此次《意见》对责任体系的设计是一个亮点,首次明确了全国科研诚信建设的责任体系。全国科研诚信建设的牵头部门是科技部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从事科研活动的科教单位、企业等法人单位承担第一责任主体。确立责任体系有助于规范各方责任,减少推诿、扯皮现象。对此,中国科学院将原有的科研诚信二级调查,拓展为四级调查,专门增设院级调查以强化调查惩戒的力度。科研机构和大学使用国家财政经费开展科研活动,从事的又是认知自然规律的特殊行业,一旦涉及科研不端嫌疑,有义务立即自证清白。责任主体既定,对于不履行诚信建设主体责任的问责也要及时跟上。绝不允许久拖不决、久决不办,坚决将《意见》的要求落到实处。
“新格局”应重点强化对科技评估的诚信监督。当前,强化对科技评估的诚信监督应该是诸多工作的重点。科研组织工作的本质是选“对”的人和做“对”的事。科技评估是科研活动组织的基本手段,在科技资源配置中具有主导作用,如果科技评估失之于诚、失之于信,对科技事业的损害在一定程度上是致命的。科技评估是基于同行评议的学术评估,必须通过诚信监督,将以往掺杂其中的人情因素、利益因素和行政因素摒除于科技评估之外,这是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此次《意见》专门强调了深化科研评估制度改革的要求,也强调科技评估主体要自觉接受监督。事实上,科技评估本身也是一种科研活动,其相应的严重失信行为也应接受监督甚至终身问责。
“新格局”还要更加注重诚信教育。不教而诛是大忌。《意见》对此专辟一节,显示对科研诚信教育的高度重视。不仅平时要开展此类教育,关键节点如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时,也要进行有针对性的诚信教育。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也应发挥教育培训的功能。此外,扩大宣传阵地、创新宣传手段、选树诚信典范、曝光失信案例等,都是行之有效的举措。
“新格局”将科研诚信与社会诚信接轨。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意见》提出,将对严重科研失信行为人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中一并采取限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新格局。这是开展联合惩戒的终极利器,将对科研诚信建设产生重要影响。在这个过程中,既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处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也要充分珍惜科学家的职业学术生命。通过严谨的程序和制度设计保障科学家的基本权利,包括充分保障相关案件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申诉权利等。
(作者:中国科学院监督与审计局局长、科研道德委员会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