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与伦理工作

中科院就在生物医学研究中恪守科研伦理发出提醒

日期: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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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2018年就论文署名中的常见问题或错误发出“诚信提醒”后,日前,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就生物医学研究中有悖于伦理规范的常见问题发出“伦理提醒”,倡导在科研实践中恪守各类伦理要求,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

  科研道德委员会在此次提醒中指出,恪守科研伦理是科研机构的基本社会责任。中科院属各有关单位是科研伦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切实提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思想意识,高度重视科研伦理工作,设立伦理委员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独立开展伦理审查工作。

  提醒文件强调,中科院属各单位应注意吸纳不同领域的专家如社会学、管理学、哲学、伦理、医务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和外部专家参加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应切实履行责任,未经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任何个人均不得代表委员会在各类审查文书上签署意见。

  提醒文件重申,从事生物医学研究的科研人员应了解国际生物医学伦理的基本准则、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并予以遵守。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在项目实施前提交伦理审查,需更改实验方案、扩大研究范围的,应重新进行伦理审查,不得事后“补充”伦理审查。

  提醒文件特别指出,在涉及国内外、境内外科技合作的相关研究中,即便研究项目已经经过所在国家、地区和机构的伦理委员会审查,也应当向本单位伦理委员会申请审核。

  此外,提醒文件还对尊重和保障受试者基本权益和个人隐私、成果发布前的伦理审查、开展不同层面的伦理教育等内容作出相关要求。

  针对科研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发布诚信“提醒”已成为中科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开展诚信教育的一种新方式。这种方式聚焦问题、化繁为简,以简洁文风阐述相关学术规范,受到科研人员普遍欢迎。

  相关链接:

  关于在生物医学研究中恪守科研伦理的“提醒”——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系列“提醒”之二

  关于在学术论文署名中常见问题或错误的诚信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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