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规章制度

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

日期:202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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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

2024年12月31日

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健全整改长效机制,推进问题整改到位,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依据审计建议进行纠正、处理和改进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监督与审计局对院属单位、分院对系统各单位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院属单位对本单位所属机构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应当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审计整改与促进管理、防范风险相结合,强化审计整改责任落实,将审计整改结果转化为治理效能。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责任机制

第五条 院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审议内部审计整改制度、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及审计结果运用等,对院党组负责。

第六条 监督与审计局负责研究起草内部审计整改制度,协调推进全院内部审计整改工作,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定期报告内部审计整改工作进展。

第七条 分院分党组要加强系统各单位内部审计整改工作领导,及时研究内部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审计整改提出要求。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承担内部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整改第一责任人职责。

第九条 院机关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主管领域内部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推动被审计单位整改到位。对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标本兼治。

第三章 分类整改要求

第十条 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划分为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三种类型。

第十一条 对在审计过程中或者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问题,应当立行立改,原则上应于60日内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 对于需要一定周期分阶段整改的问题,应当制定详细整改工作安排,明确整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原则上应于1年内整改到位。

第十三条 对于涉及体制机制障碍及客观条件制约等需要长期持续整改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工作目标和方向,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整改,明确时间节点,按年度制定工作计划,原则上不超过5年整改到位。

第四章 整改结果认定

第十四条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结果认定分为已完成整改、未完成整改、未按要求整改三类。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审计整改结果认定为已完成整改:

(一)完成审计建议要求工作,对具体问题进行纠正,并举一反三,建章立制或完善业务流程;

(二)移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已经受理的;

(三)其他落实整改要求、达到整改预期目标的情形。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审计整改结果认定为未完成整改:

(一)已制定整改方案,但未实施或者未完全实施;

(二)已经实施整改,但离整改要求仍有较大差距的;

(三)其他未完成整改的情形。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审计整改结果认定为未按要求整改:

(一)不接受审计意见建议,不采取整改措施;

(二)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或相互推诿,或敷衍整改,致使整改任务应完成未完成的;

(三)实际未整改到位,却提供虚假资料证明已整改的;

(四)超出规定的整改期限,无正当理由未报送整改报告的。

第十八条 如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发生变动等情形,整改无需实施,可以认定为整改终结。

第五章 整改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监督与审计局或分院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对需整改的问题,按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分类提出整改要求,形成审计发现问题清单(附件1)。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目标要求,逐条落实具体责任人,确保整改结果真实、完整、合规。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既要纠正审计发现的具体问题,也要深入分析原因,举一反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完善内部管理,提升单位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在整改期限届满后以书面形式报送整改报告,并附审计整改结果清单(附件2)。

第二十三条 整改报告应主题突出、内容全面、文字精炼、措施具体,主要内容包括:

(一)整改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问题产生原因、审计建议采纳情况、整改措施、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以及整改成效情况;

(三)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后续整改计划和预计完成时间;

(四)责任追究情况;

(五)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资料;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监督与审计局或分院应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核,对整改情况按照审计发现问题逐一进行检查,必要时要求补充提供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实等,结合审计发现问题清单和审计整改结果清单,进行对账销号,按照已完成整改、未完成整改、未按要求整改三类确定整改结果,形成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台账,经审计组组长、内部审计主管领导审定后,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予以销号;对未完成整改的问题,督促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第二十五条 对未完成整改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明确时间节点,按月报告整改进度,直至完成整改。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要求整改的问题,监督与审计局或分院应及时发送整改提醒函,提出工作要求,限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七条 监督与审计局或分院发送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移送函后,若90日内未有反馈结果的,可向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承办部门了解查处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监督与审计局或分院对内部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重点检查整改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以及完善制度、规范管理、追究责任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分院按年度将本地区内部审计整改情况向监督与审计局报告,监督与审计局按年度将全院内部审计整改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六章 整改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以审计整改为契机,把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采取措施、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促进单位健康发展。

第三十一条 监督与审计局应就审计发现的典型、共性问题和揭示的重大运行风险,与院机关相关部门共同分析深层次原因,协同推进问题整改,促进规范管理、防范风险。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对相关部门、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相关负责人或被审计领导人员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三条 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约谈机制。存在以下情形的,由监督与审计局或分院提出约谈意见建议,对有关审计整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包括:未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未及时报告整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 对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单位和人员,按照职责分工或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追责,处理结果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监督与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2.审计整改结果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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